第十九条

有效

可回收物的垃圾,由农村居民就近送至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热解、沼气化综合利用、堆肥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处理;其他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法以及垃圾发电等综合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