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逐步推广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体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