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一节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逐步推广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体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