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一节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指导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