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实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