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自然人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