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自然人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