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