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