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