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对养老服务工作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