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