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加以推广。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