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