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营造尊重养老服务人员劳动的社会氛围,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政策和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本机构养老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