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养老职业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