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健康养老、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