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