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其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