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改造、提升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