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服务合同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入住老年人的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