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服务合同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入住老年人的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