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老年人,应当以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为主,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