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老年人,应当以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为主,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