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