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