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