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