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区民政部门参与验收。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