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