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