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