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五)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