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

(五)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