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三)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
(四)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施划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机动车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应当在最左侧机动车道通行,右转弯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五)机动车牵引挂车、故障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者物品;
(六)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七)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八)驾驶人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十一)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十二)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
(十三)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
(十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