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科学、合理、规范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标志、标线,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车站、机场、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