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