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