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对电梯继续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

(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