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