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乘用电梯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照管好携带的宠物;
(四)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五)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得采用强行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七)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等电梯部件、附属设施;
(八)不得擅自启动自动扶梯紧急制动装置;
(九)不得蹦跳、打闹、攀爬、逆行、吸烟;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