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更新、改造、修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提倡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保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