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电梯应当由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一)医院病床电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

(三)其他需要由持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的电梯。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