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