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