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