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