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低于本条前款规定标准在用的燃煤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分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扩建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锅炉,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限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