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