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