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二)按照施划位置、面积经营管理;(三)设置统一的道路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明示收费标准;(四)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保持停车泊位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