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并随公共停车场的增设逐步减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施划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