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并随公共停车场的增设逐步减少。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施划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