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