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生态监测规划,组织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水生态情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用途。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