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生态监测规划,组织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

水生态情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